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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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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21:24: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原创 2012-11-15 14:27:04]   

关于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size=+0][2009]36号)
要求,经研究,自2009年冬季取暖期起,为农村重点抚恤、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范围和金额
依据有关规定,未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费减免的农村无工作单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贴冬季采暖费200元。
二、   经费渠道
冬季采暖费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从预拨的优抚救济对象采暖费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务必于11月底前,将冬季采暖补贴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对于享受集中供暖减免政策的优抚对象要及时办理减免报销手续,做到不错不漏,及时足额兑现,将实事办事办好。并于12月31日前,将采暖减免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市财政局社保处。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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