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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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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3:51: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赣人社发〔2012〕2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赣府厅发〔2008〕11号文有关规定和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两个全社会”相关数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 Q" \# T9 A* F$ m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据省统计局统计结果,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655元/月。据此,确定2012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655元/月,营级为1755元/月,团级为1855元/月。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为1655元/月。凡本人201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2008年及以后高职高龄退休人员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含2010年及以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含2010年、2011年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12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补助,即补足到相应解困标准。3 l1 G! V& s) M5 @( B' d7 i! `
  二、企业在岗军转干部解困标准。据省统计局统计结果,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838元/月。据此,确定2012年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2838元/月;营级为    2918元/月,团级为2988元/月。凡本人2011年12月份工资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12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即补足到相应解困标准。! F8 S9 q9 K( a$ @% t
  三、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对现有和今后新增加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足到该标准。
, E3 ^7 V& N2 N  四、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增加生活补贴。在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元基础上,调增70元,达到190元。
: A7 W- V9 W8 _1 m4 q  五、企业退休、失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筹集。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提高解困标准所需的资金,困难企业由省财政负担,非困难企业由企业负担。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等按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执行。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 L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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