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来安置在我省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参照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办法,提前五年退休;其中困难企业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的人员,可直接办理提前退休。 上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简称“两参”人员,下同);5—6级军队伤残人员。 二、办理提前退休时,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其中在各县区参保的,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主动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两参”人员和5—6级军队伤残人员的退休办理工作。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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