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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 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孀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镇、各街道、亭湖新区、盐城环保产业园: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43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盐民助[2011]4号、盐财社[2011]32 号文件中提高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并结合市区目前城镇低保发放标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孀生活补助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50元。各单位接通知后及时做好相关对象的补助调标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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