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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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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19:0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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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12 21:33:25 |只看该作者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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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3:18: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55 编辑

那么,自卫还击战中,好多烈士无儿无女,但他们父母定期补助那么低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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