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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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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15:2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苏政民规〔2012〕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1660元和17226元。按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作好调整标准及各项抚恤补助发放工作。
附:1、《苏州市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转:
        2、《苏州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苏州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抚恤  标准  通知                                      
抄  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苏州市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 恤 金 标 准
护 理 费 标 准
参照比例(%)
金 额
参照比例(%)
金 额
一  级
因战
100
51660
50
25830
因公
96
49594
50
25830
因病
93
48044
30
15498
二  级
因战
90
46494
50
25830
因公
88
45461
50
25830
因病
87
44944
30
15498
三  级
因战
85
43911
40
20664
因公
80
41328
40
20664
因病
75
38745
30
15498
四  级
因战
70
36162
40
20664
因公
60
30996
40
20664
因病
57
29446
30
15498
五  级
因战
55
28413
因公
50
25830
因病
45
23247
六  级
因战
40
20664
因公
37
19114
因病
32
16531
七  级
因战
30
15498
因公
26
13432
八  级
因战
20
10332
因公
17
8782
九  级
因战
15
7749
因公
13
6716
十  级
因战
11
5683
因公
10
5166
注: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660元。
附件2
苏州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  别
烈 士 遗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参照比例(%)
45
40
35
定期抚恤标准
23247
20664
18081
孤 老 标 准
27897
24797
21697
注: 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660元。
附件3
苏州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  别
抗战时期入伍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建国后入伍
参照比例(%)
75
70
65
定期补助标准
12920
12058
11197
孤 老 标 准
15504
14470
13436
注:1、2011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7226元。
    2、此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定补与优待金“两金合一”发放标准。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补标准原则上按建国后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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