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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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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4:48: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6:32 编辑

行政单位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政策解读)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制定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在内容上有什么新的变化?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主要遵循三大原则

原规则已经实施十多年,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位负责人介绍,原规则是1998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并施行的。实施十多年来,对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原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适时废止原规则并重新制定新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制定新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财政改革成果,体现财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现有框架体系,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严格行政收支管理


增加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票据管理等改革的相关规定
新《规则》在基本维持原结构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补充。内容上的调整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规则》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各级各类行政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都要执行本规则。
增加了行政单位决算管理内容。在第二章预算管理中增加了决算的编制、管理的内容。规范了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管理。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的分类,将行政单位支出范围修改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强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票据管理等改革的相关规定。规范了行政单位结转和结余管理。对结转和结余的概念分别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中央和地方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异,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仅作原则性规定。
规范了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鼓励行政单位开展资源共享、装备共建工作。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规范了行政单位负债管理。引入了负债的概念,规范了应缴款项管理。

降低单位行政成本

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规则明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的财务活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行政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要根据新规则,制定或者修订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规则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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