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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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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7 13:1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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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实施后征集的首批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第一年。为方便即将退出现役的士兵准确掌握安置政策,合理选择安置方式,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等政策文件,以问答形式对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供退役士兵、军地有关部门了解掌握、贯彻执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总参谋部军务部
  2013年11月18日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2013年版)


        1.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退役是与现役相对的。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他们退出现役后,称为退役士兵。

  2.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规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8)图谋行凶、**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4.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城镇兵与农村兵的安置政策还有区别吗?

  答: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差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而与入伍时的户籍性质无关。

  6.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是不是所有退役士兵政府都不负责安排工作了?

  答:不是。改革后,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四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可选择继续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 改革后哪些退役士兵还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8.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9.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10.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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