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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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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2:05: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29 编辑

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春节前将足额发放到位
  本报讯 记者邱玥报道:12月2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15%至20%。
  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5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0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等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33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
  此次提标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春节前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将足额发放到位。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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