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政策来源: 定西通渭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时间: 2011-06-11 16:56
一、基本概念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核部队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中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乡人员;“三属”是指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三属”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活动的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是指在国家确认的时间段内,在涉核部队服役或在驻同一区域内的部队服役的退役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疗机构鉴定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的、无工作单位的享受生活标准待遇。 二、优抚资金发放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按部颁标准执行,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月标准为:因战、因公的一、二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四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1—4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残疾军人死亡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1—4级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三属”人员享受定期抚恤,死亡后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农村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县政府按不低于全县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患病出院后,在相应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报销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重的,按《通渭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补助。对在乡和城镇失业下岗的1—6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办理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 四、办理程序 1、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确认: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对评残和带病回乡的,由所在部队在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并经县、市、省相关医疗机构鉴定、审核批准后落实相应待遇。 2、“三属”人员的确认:在现役军人死亡后,经所在部队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并在县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县民政局协同相关乡(镇)政府负责确认遗属身份,落实遗属待遇。 3、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的确认: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入伍时间,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所在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落实相关待遇。“两参”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村(社区)、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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