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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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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6:17: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56 编辑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规定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除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不能超过两年。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8、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9、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11、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12、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13、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4、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15、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16、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17、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18、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应缴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两倍计算,相应减征企业应缴所得税。
经审核认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4、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按上述1、2条的规定适当放宽。以职工总数100人为基数,按分档递减的办法计算。其中超过基数在500人之内的部分,按上述比例的70%计算;超过基数501—1000人部分,按上述比例的50%计算;超过基数1000人以上部分按上述比例的30%计算。劳动密集型中小型工业企业可参照上述比例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服务性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如其新办连锁店、分店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该店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的服务性企业优惠政策。
    8、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取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核定,并一律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制下一年度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9、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年底。
    (三)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持以下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所属管理局(征管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一);
  (2)、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企业使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7)、企业花名册(企业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9)、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10)、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11)、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复印件)(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
  (12)、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3)、主管经贸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复印件)(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
  (14)、主管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
  (15)、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
  (1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个体经营者持以下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减免申请表(附件一);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福利企业地方税税收优惠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2、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3、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营业税的减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这里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5、为了切实减轻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一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其具体掌握原则是:
    (1)对纳入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并由国家下达投资规模的住房,出售给个人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房改办下达具体名单;
    (2)对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建设的住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售给职工个人居住的免征营业税;
    (3)对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其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免征营业税;
    (4)对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有住房,
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自然灾害减免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四)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五)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谓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劳动就业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个人所得税减免
    (一)减税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对稿酬所得可以减征30%。
    (二)不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5、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 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
    6、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2、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股票转让所得;
    5、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中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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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让老兵们都知道!感谢法律顾问!
怀才就像怀孕,时间长了才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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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功 优秀士兵 优秀军事干部 优秀服役 对越自卫反击战 国防服役章 40年以内老兵 正营职军官

沙发
发表于 2012-7-21 17:59:12 |只看该作者
政策性的帖子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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