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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党的十八大谏言之一:26885#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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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21:14: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5:56 编辑


战友们好!E政广场《建议26885号》反映了参战军人对中共十八大的热切期待,希望大家抓住这个最得力时机,去发言书评联名签字吧!
建议主题:向党的十八大谏言:中国参战军人享受特别贡献待遇理所当然!
建议类别:时政类
建议人: yuezhanjunren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2-10-15 18:36:24
内容:向党的十八大谏言:中国参战军人享受特别贡献待遇理所当然!
中国共产党第18全国代表大会:
中宣发2007(9)号文、民发2007(99)号文、民发2011(110)号三个文件,都是关于进一步作好军队退役优抚对象人员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给以了充分肯定,只提高了部分生活困难人员的补助,我们也深受鼓舞。特别是肯定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等14类军队退役人员,是为抵抗外敌和在国防建设中做出了特别贡献;充分肯定了他们舍已为国、舍家为民、为国家、为人民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然而,在这三个文件的实施细则里又断章取意,更改为“对部份人员、低保扶贫、困难补助”的象征性微不足道施舍,完全违背了党中央决定精神,也完全不符合胡锦涛总书记“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因而制造和扩大了14类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同工不同酬的矛盾,使全体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对发文部门的怨声载道。
前国务院总理周恩来说过:“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我们要的是社会对参战军人和参战义务兵理应得到的尊重和肯定;也因我们是为国家去流血,在国力强大的今天,理应共同分享我们所保卫国家的胜利成果;把一起并肩作战人员不切实际地割裂开来,无疑是对优抚之外的参战人员的极端藐视和严重伤害,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党纲所不允许的。
   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在国际上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成功举办了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为了激励对国家对社会有功和特别贡献人员,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颁发了各种类型的特别抚恤和特别津贴,例如给科技人员颁发特别贡献津贴,给维和人员颁发特别津贴和抚恤待遇,给矿难事故、地震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发放特别优抚,在此不一一列举。无疑,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颁发的这些特别贡献津贴和特别抚恤是正确无误的。
但是,唯一让国人十分遗憾(或者严重不足的)是:没有给为国家上战场拼杀的参战军人和烈士家属颁发特别贡献津贴待遇和特别贡献抚恤待遇,只是象征性地给予一点微不足道的困难补助。
根据对国家对社会贡献大小的理念,还有什么比直接贡献鲜血和生命更大?所以,不能只是对参战流血牺牲的人员,冠以“最可爱的人”虚名来表面安抚,更不应该漠视和忘记他们的特别贡献和劳苦功高!所以,应当尽快建立法律性政策:将《14类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视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保障政策范围,这是安邦定国振兴中华的当务之急和根本大计!是强我中华国防之根本!
在此提议:请求政府给这些14类参战人员“实行特别贡献津贴待遇和特别贡献抚恤待遇”如下:
1、在政治上确定参战人员对国家的特别贡献和卓越贡献,在经济上政府对参战人员颁发:
(1)特别贡献抚恤《相当于离休干部待遇标准》待遇。
(2)特别贡献津贴《国务院一级津贴每年三万元》待遇。
2、男满六十岁女满五十五岁者,享受离休干部同等待遇。
3、男未满六十岁女未满五十五岁年龄者,享受《准离休干部待遇标准》。
4、享受特别贡献抚恤待遇和特别贡献津贴待遇人员覆盖范围:泛指建国以后的所有参战军人,即2007年8月1日国务院文件中规定的14类人员。
5、建立中国军人国家公墓,妥善安葬境外作战牺牲军人,同时对其后代、家属实行特别抚恤待遇。
建国六十三年来,抗美援朝、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对越、对印等边界自卫作战的参战军人们,是在和平时期所发生的战场上作战,不能让他们当年在战场上流血,如今在家中流泪。因为他们是在烽火连天的战场,明知是牺牲还去冲锋陷阵;是在和平时期用自己的生命去保卫着祖国人民在歌舞升平、祥和气氛中生活;他们是用鲜血和牺牲生命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对党对国家对政府对人民对中华民族的无限忠诚。
所以,应该理所当然地确认中国参战军人是:“为国家作出了特殊贡献和卓越贡献”的人。难道还有什么理由说,这不是对国家做出的特殊贡献吗?完全有充分和充足的理由说:参战流血牺牲,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政府、对中华民族的特别贡献!
参战军人是国家的特别贡献者!
参战军人享受特别贡献待遇理所当然!
中国参战军人享受国家特别贡献待遇理所当然!
                
                  
                
江苏省常州市全体援越、援老抗美参战残存老兵联名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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