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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
(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
第三条 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
(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
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以下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55%;没有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40%。
(二)因公负伤身体残废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
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80%;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
因公负伤身体残废的退休军官,如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照其中最高的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可以酌情提高其生活费,但是提高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5%,提高结果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00%。
(四)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生活费发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不满15年的,如果在退休以后健康状况好转或者恢复正常,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费,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他们参加适当的劳动或者工作。
第四条 现役军官退休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现役军官退役的批准权限执行。退休手续,由军队干部部门办理。
第五条 退休军官凭退休证明书,按月向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费。退休军官的生活费,按照现役军官的薪金(包括军龄补助金在内,军龄计算到现役军官退休的那一年为止)标准,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发给。
《内务部、总政治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充分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休军官的关怀。正确执行这个规定,不但能使因老、病、伤残失去工作能力的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和愉快的度过晚年,而且对现役军官也将起很大的鼓励作用。因此,处理军官退休并妥善进行安置是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军队政治机关必须共同负责,密切协作,认真作好这一工作 现将执行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批和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按照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定“服满现役,年满五十五周岁以上,或者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现役军官,经一定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军官生活费的标准,暂行规定 第三条已有规定。其中所称“本人原薪金”,是指现役军官的薪金标准(级薪和军龄补助金),安置在军队规定有地区补助费的地区,应当包括军队规定的地区补助费在内(不包括其它津贴、补助费用)。暂行规定 第三条(一)项所称“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是指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朝鲜战争停战以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人员。(三)项所称“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是指下列人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获得勋章的人员;(2)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人员;(3)获得国家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人员;(4)从事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工作在二十年以上并有显著贡献的人员 现役军官退休的批准权限,按照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执行。确定军官退休生活费标准以及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有权批准其退休的党委审定 现役军官经批准退休以后,由军、省军区以上的政治部填发退休军官证明书和介绍信,转递个人材料,办理有关退休的其他事宜。退休军官证明书,由总政治部印制。退休军官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居住地点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填写。现役军官退休时,退休当月的薪金照发,从下月起停发薪金,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一次拨给退休军官居住地点的县(市)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给。原来享受残废金的军官,退休以后,残废金仍按规定发给
二、关于交接和安置工作 自从一九**年以来,军队中需要退休的干部,除个别人员外,都没有交地方安置,因此今年需作退休处理的干部数量较大。为了作好这次交接与安置退休干部的工作,军队政治机关与政府民政部门必须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准备工作作好,然后再分批交接。交接工作统由省军区(或相当省军区)政治部和省(市)自治区的民政厅(局)负责办理,以避免头绪过多发生混乱现象。现役军官经批准退休以后,由军或相当军以上的政治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凡确定安置在哪个省区的,由军区、军种、兵种、各总部审查以后,将名单交由哪个省军区的政治机关,统一向省(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协商安置,凡在上海市安置的,由上海警备区政治部负责与上海市民政局协商安置。凡在北京市安置的,由北京卫戍区政治部负责与北京市民政局协商安置 大城市人口集中,解决住房困难,生活水平也比较高,因此,退休军官应尽量少在大城市安置。为使退休军官有机会多接近群众,便于联系群众,和对他们病残的医疗照顾方便起见,可以分散安置在中、小城市。如果本人愿意回乡,也可以回乡安置。退休军官及其家属的住房,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公社会负责解决。如果当地住房困难,军队有多余房子,也可以帮助解决。退休军官及家属的户口,由居住地点的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填报。退休军官的粮、油、肉、布票等生活资料供应标准,按照相当级别的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供给。在细粮、油类供应上,可酌情给予照顾。家属生活资料的供应标准与当地居民同 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当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应经常注意从政治上、日常生活上关心照顾他们,并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吸收他们参加一些能够参加的社会活动和做些联系群众的工作。如果退休军官因为家庭负担过重,不能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时,当地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
三、退休军官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时,在服刑期间应该收回他的退休ZJ,停发其退休生活费。服刑期满释放后,可以恢复其原来权利,但是服刑期间停发的退休生活费不予补发。如果犯有严重罪行,经判处徒刑的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取消其退休军官的资格,没收他的退休ZJ,并由法院负责通知发放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停发其退休生活费
四、退休军官去世以后,从去世的第二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亲属抚恤费,依照“暂行规定” 第十条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去世以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发生困难时,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谓“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退休军官供养的下列人员 (1)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父和丈夫;(2)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母和妻;(3)未满十六岁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子女和弟妹 以上希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随时报告内务部和总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