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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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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1:34: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
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
    20036月,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以答复甘肃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为退役军人因核辐射致残致病的医学鉴定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并积极协调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检查和医学鉴定任务。
    二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检查和鉴定,对能明确诊断或不能排除诊断的,要尽快作出结论。对其中残情达到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此项工作于20058月底前完成。
    三 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于200510月底前评定残疾等级;对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或不能排除因核辐射致病、但尚未达到评残标准的,按照民函[2003]117号文件的规定落实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0五年四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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