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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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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2:0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44 编辑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精神,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使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4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9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52.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53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53.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使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29.7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0.1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0.4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29.7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0.1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0.4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29.7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0.1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0.4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
    七、市(州)、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6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43630
因公
42250
因病
40870
二级
因战
39480
因公
37410
因病
36010
3J
因战
34640
因公
32560
因病
30490
四级
因战
28390
因公
25630
因病
23550
五级
因战
22180
因公
19390
因病
18010
六级
因战
17330
因公
16400
因病
13860
七级
因战
13170
因公
11780
八级
因战
8310
因公
7610
九级
因战
6910
因公
5540
十级
因战
4850
因公
41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3860
11890
11190
农村
7970
7610
729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0250
30250
13650

抄送: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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