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3:59 编辑
而退休金制度是国家职工在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的回报,是宪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属于退休法的范畴。
由此可见,社会养老保险和退休养老制度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企职工在计划经济年代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他们长期实行低工资、低福利,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长期以来,他们所创造的剩余劳动,大部分已作为利润上缴国库,使国民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国库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根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他们应该享受丰厚的物质待遇,宪法四十四条把企业排在国家退休返哺对象的第一位,因此,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有权依法享受国家发给的退休金。
然而现行退休制度混淆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职工退休制度两种完全不同的养老制度,混淆了宪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分述的退休法和保险法。由于国家没有履行对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反哺的法律责任,长期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国企职工依法享有的退休金,使财政反哺给国企职工的退休金缺失,剥夺了国企职工依法获得退休金的权利,从而导致原来同为国家干部、科技人员、普通职工、技术工人,在同级别、同职称、同资历、同水平、同工龄、同贡献的条件下,企事业退休金相差2-3倍,数千万国企退休职工沦为贫困群体。严重违反了宪法44条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公平退休原则,
有鉴于此,近10余年来,国企职工呼吁取消退休双轨制,主要是宪法44条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双轨制,并非宪法45条所指的中国公民养老保险多轨制。
因为国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资质和贡献有可比之处,所以国企、事业退休双轨制应该遵照宪法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改革,应该做到“同资质同待遇”这是退休双轨制改革的核心内涵。
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并轨的改革,应该是在养老保险制度下的改革,不能以此代替退休双轨制的改革,城乡普通居民的基本养老待遇与国企职工、干部、科技人员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退休反哺待遇,具有极大的不可比性,他们只能在国民养老保险法律框架下实现并轨,而不能在国家干部职工退休法的框架下实行并轨,不能混淆基本养老保险多轨制和退休双轨制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框架下的制度改革。
如果退休双轨制并轨只追求机关事业参加社保的养老保险形式上的并轨,另由财政调补机关事业参加社保退休金的损失,并发给职业年金,从而对机关事业职工进行退休反哺,但却没有对国企退休职工增加任何财政补贴作为退休反哺,而只是鼓励企业自愿缴纳企业年金,实际上对于已经退休的企业人员来说,只是画饼充饥。企业职工长期实行低工资、低福利,他们创造的财富绝大部分贡献给国家,实行养老改革前,从来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也从来没有谁给他们缴过企业年金,现在又何来的补充养老保险?何来的退休企业年金?国企职工依法享有的退休反哺缺失的改革,仍然是变相的退休双轨制,它使机关事业高额退休待遇的利益藩篱固化,是违背宪法44条企事业公平退休原则的。政府应该考虑由国家财政解决对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历史欠债,赋予国企职工依法享有的退休权利,打破企事业退休金巨大差距的不合理格局,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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