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优发〔2007〕398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及其他 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给予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和医疗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农村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城镇标准为每人每月395元。 二、2007年8月之前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原**退役人员,不再参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补助,按照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纳入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随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而调整。 四、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50%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享受医疗待遇。 五、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名单、人数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经费足额到位。 六、2007年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下拨经费解决,2008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七、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优恤 生活补助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