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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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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3:2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京民优发〔2007〕398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及其他
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给予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和医疗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农村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城镇标准为每人每月395元。
二、2007年8月之前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原**退役人员,不再参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补助,按照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纳入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随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而调整。
四、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50%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享受医疗待遇。
五、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名单、人数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经费足额到位。
六、2007年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下拨经费解决,2008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七、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优恤  生活补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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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越自卫反击战 国防服役章 40年以内老兵

沙发
发表于 2012-11-5 12:41: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47 编辑

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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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越自卫反击战 国防服役章 30年以内老兵

板凳
发表于 2012-11-5 14:11: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47 编辑

GDP上去了,对老兵的优抚也要跟上。当初的我们只有上,没有下。那时节一句跟我上!共产党员上!班长副班长上!奋不顾身义无返顾是何等的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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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军事干部 优秀文职干部 优秀政工干部 国防服役章 50年以内老兵 爱心大使 正师职军官

地板
发表于 2012-12-4 17:59: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47 编辑

"农村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城镇标准为每人每月395元。"------------------应当扣除通胀
6。5百分点,进行补助,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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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00:14:0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47 编辑

老兵是人生的骄傲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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