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会员登陆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社区事务 社区相关事务的版块 勋章申请版主管理规定新会员必看

新帖导读 社区相关功能板块 活动任务投票悬赏排行记录

老兵 北京 上海 陕西 内蒙 江苏 浙江 广东 福建 青海 吉林 辽宁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广西 宁夏 甘肃 西藏 江西 山东 四川 新疆 山西 安徽 天津 重庆 海南 云南 黑龙 贵州

查看: 247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以“贫困”为条件发参战补助,合法性倍受质 疑 ...

[复制链接]

48

主题

1

听众

2816

积分

上将★超级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对印自卫反击战 国防服役章 40年以内老兵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21:0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以“贫困”为条件发参战补助,合法性倍受质 疑                                                                                                                  
对英勇卫国的参战军人给予褒奖、优待,是体现《宪法》精神和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也是人类的基本良知。
     2007年,党中央“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的决定(见民发〔2007〕99号文前言部份),非常明确且字里行间充满了祖国和人民对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退役这部份老兵舍命卫国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褒奖,是弘扬英勇卫国大无畏精神的专项参战补助,是参战荣慰金。这是拥军优属既定政策的具体表现;是激励后人献身国防,避免“征兵难”的需要;是军队建设、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公平、和谐、科学发展所必须。五十多年里,有谁提起过英勇卫国的参战者?钱不多,也是祖国富强后对参战老兵的认可和关爱,符合“义务与权利相衡”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之规定。其意义和作用远大于“补助”本身,是多全其美的好事,参战老兵珍视为第二生命(政治生命)。
    但民政部(2007)99号文第四条,冠“参战优抚”之名,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所谓困难者发“参战生活补助”,把英勇卫国的参战群体当“低保户”、甚至乞丐处理,改变了参战优抚的性质和作用,在具体对待上又违背了中央决定,违背了《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否定了正义的十四项军事行动。贱踏了公平,把“当兵光荣”,“卫国参战更光荣”的优良传统,搞成了有名无实的骗人空话。
一、 99号文第四条违背了“同工同酬”分配法则
战争是很残酷的,子弹来了是不分贫富的,军人在战场上都是同生死共患难,同等受到死亡的威胁和伤害,谁都无法否认:他们是英勇卫国有特殊贡献的不可分割的参战群体。祖国富强后,有条件并承诺“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这是天经地义、有法可依,无可辩驳的,更是社会公平,政策进步之必然。江西等省先行先试,作得较好(见赣府厅发〔2007〕17号文),民政部对江西做法一面表示认同,一面却“不支持,不批评”,容忍一个政策两重天,并极力维持不公平的长期存在(见总政组织部给刘家丰的回复),带头岐视参战老兵,从国家政策层面违背了宪法“同工同酬”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二、 前后矛盾,坚持错误
   民政部(2007)99号文前言部份非常明确:是给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战退役的这部分人员发“参战生活补助”, 是法、理所需,第五条财政部也是根据“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核拨专款”的(请注意:这里没提第四条所谓的困难人员,这不是疏漏)。在有赣府厅发(2007)17号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第四条仍坚持把“参战补助”搞成不合法、理的“困难补助”(见任处长接访答复),执意改变“参战补助”的性质 ,“淡化”正义的卫国战争,“淡化”曾为正义而献身的参战老兵,用意是很明显的。
配合99号文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文),只对参战人员有明确界定,没有对实施中之关键的所谓困难的任何界定,这也不是疏漏!“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无疑是实际参战人数)向财政部请款,财政部是根据“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核拨专款。事实说明:99号文第四条,前后矛盾,不合情理,更把对卫国老兵专项参战补助的变相克扣合法化,扣了你卖命的钱,还让你无法申诉!固城县的夺命“法制培训班”就是仿此而行!且扣下的巨额资金去向不明。
一样的“参战补助”,民政部和江西等省的做法截然不同,这不是我们攀比,也不是地域差异,是民政部99号文第四条同中央决定唱反调!上行下效,全国就出现了各行其事,好坏不分,甚至象对待乞丐那样,公开岐视、虐待参战老兵,至卫国功臣胥灵军惨死“法制培训班”,韦建德惨死信访局等迫害参战者的不法事件一再发生。他们死的很冤、很惨!愿他们的死能震醒国人,尽快结束悲哀!(请进〈军魂网〉查看〈英雄泪〉)
本是民政部造成的问题,“归口管理”更应由民政部解决。长期回避和往下推,不仅扩大了矛盾,更助长了政府的不作为、不诚信和违法行政!
三、 恶意混淆“参战补助”与“困难补助”的区别
   “参战生活补助”是国家对英勇卫国者在战场上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褒奖,更是对后人献身国防的激励,涉及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危,理应不分贫富慧及全体参战者。困难补助,属社会救助性质,是以贫困群体为扶助对象,有困难者都可据实申领,同情况的参战者应优先解决,这是党重视并照顾到参战军人的一贯政策。优抚政策或许可以贫困群体为扶助对象,但“参战生活补助”,故名思意,有其专属性,只慧及够参战条件的人员,里面有认可,有奖励,有参战更光荣和有难同挡有福共享等众多含义,困难补助有这些含义吗?这是很浅显的常识,有人不仅混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更用行动在抹杀“不愧为伟大的人民,不愧为伟大的军队”!
四、 滥用权力,法理不容
   特意在建军八十周年时宣布的专项“参战补助”,对国家,对参战者意义都特别重大,却借故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所谓困难者发,请问: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参战补助”(荣誉金),该不该、又有哪次是“以贫困群体为扶助对象”的?按民政部的逻辑,众多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和奖金者,有哪个是以贫困为条件发放的?
一面,发参战补助都只“以贫困为扶助对象”,没能全复盖参战者,名曰只搞“雪中送炭”。一面,却借调整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抚恤标准为由,极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幅提高死亡抚恤(见民发〈2011〉192号文)。他们一不是军人,二不是参战者,三不是为国牺牲的烈士,更不是没有退休金的贫困群体。也就是说,有钱有政策给毫不粘边的公务员大量增发死亡抚恤,却没钱没政策给为其卖命的主角(参战者)发少得可怜的参战补助!再说,如果参战者都增加了死亡抚恤,你搭个便车,还有情可原。本末倒置,滥用权力,法、理不容!!         
    五、第四条合法性倍受质疑
是勇敢的参战军人怀着对祖国对人民的无限忠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凭信仰,凭意志,用生命和鲜血打赢了战争,打出了国威,保卫了今天的繁荣和幸福。祖国富强后,承诺给已是“古稀”的参战老兵补发点参战补助(抚慰金),是法、理、情之中的事,更是激励后人为国献身、避免“征兵难”的需要,是早就该做的事。“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的制定,应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所谓困难者发参战补助,第四条的合法性倍受质疑:1.  眼前看,它剥夺了多数参战老兵最基本的权益和尊严,抹杀了他们唯一赖以自豪的荣誉、信仰,是“征兵难”的主要原因。远期看,是在扼杀将要参战的卫国勇士和国家安全,但愿永远没有战争,否则,后果是很险恶的!2.对一个战壕同生死共患难的多数参战老兵极不公平,严重打击了他们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无私奉献!3.有了微薄的退休金就被取消参战补助,深圳罗湖区参战老兵据理状告民政部门违法行政。参战老兵胜诉是正义的伸张!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六、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
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无数经过严格选拔的优秀分子组成。参战退役的这部分军人更是经过战场考验,为数不多的最忠诚、最勇敢、“最可爱的人”,同其它群体相比,他们更优秀,更有理由,更够资格共享祖国改革成果和国家承诺发放的参战补助(荣誉金)。                     
战争是极其残酷的,军人在战场上生死是难料的,死了是卫国捐躯的烈士,万幸的活着就是现在的老兵,都是保卫祖国的无私奉献者。对待历史,对待英勇卫国参战老兵,党中央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态度非常明确:“永远值得铭记”,“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示褒奖,让参战老兵倍感欣慰。
但到民政部具体实施,就不顾事实,出尔反尔,算计着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所谓困难者发,并极力维持这不公平的长期存在。“人未走茶就凉”。连“有难同当,有福同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中国人最最基本的格言(信仰)都不要了。“当兵光荣”,“卫国打胜仗更光荣”,都被搞成了有名无实的骗人的空话!
   七、关于退休金
   退休金是劳动者剩余价值之应得,是社会保障、公平所在,与“参战补助”也是性质和作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淆!靠微薄退休金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况且,有的是倾全家积蓄买的,绝大部份是凭工龄挣来的,每个工人退休都有。用国民都能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充抵参战抚慰金,是对法理、对公平、对参战老兵人格的贱踏;是对军队战斗力的潜在破坏;更是对伟大国家和人民的污蔑!!国家和人民决不会忘恩负义,虐待曾舍命保卫自己的参战老兵!
企业退休金原本就很低,中央多次采取缩小差距的措施,还对众多群体给予优待,如支边、支教、出国执勤、援藏、援疆、大学生村官、公务员等都给予工资外的补助,唯独不给曾英勇捍卫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参战老兵一点倾斜和补助〈见重庆万州区人社文(2010)73号报告〉。全民奔小康,对参战者却只维持在解困上,羞辱的没有羞辱者自己吗?!
八、“专项参战补助”表里不一
从中宣部、中央电视台及众多媒体的宣传、报道,让全国人民都知道是“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优抚口号喊得震天响。实际只给少数“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发困难补助,表里不一,着实把全国人民特别是参战老兵给忽悠了!忽悠了他们对国家,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无私奉献!         
  九、拿什么取信于民
历次“军事行动”,有的是多次参战,老兵们把一身中最美好的年华无私奉献给了祖国,战场上英勇顽强,冲锋杀敌。有的已去世,有的由于战争造成各种后遗症,在痛苦中艰难度日,非常可怜。面对既定的优抚政策,五十多年了,连一个最简单,且具象征意义的“参战荣誉证”都没得到过,怎么体现参战军人的价值和祖国对他们的关爱?“优抚条例”形同虚设。五十多年了,不是没时间,更不是国家没能力或吝啬。285元参战补助,不多,它承载了国家和人民对卫国打胜仗者的承认和奖励,也是参战老兵唯一感受得到的荣誉和信仰—卫国打胜仗者光荣,重于泰山,影响非凡!却被个别人凭借权力任意剥夺!对参战老兵而言,确实很可怜!对一个富强了要实现全民小康的大国而言,连承诺了“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都不怕冒失信和被耻笑的巨大风险,算计着只给所谓困难者发,变相克扣,不讲诚信,强奸民意,自毁长城!还拿什么取信于民?!凭什么立于不败之地?!“征兵难”不过是初期显现!未来的参战者不无担忧:老兵们的今天会是他们的明天!!这难道不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和灾难吗!!真正爱国的、有良知的中国人会赞同这样做吗?!参战老兵们的心在流血!他们很可怜,更无助!
99号文没错,但总政治部和民政部都承认:第四条对全体参战老兵“不公平”,元月9日承诺半年内“完善”,7月22日公布的情况表明:他们再次“食言”了。
“高成本的信誉亏损,对个人而言,无异慢性自杀;对国家而言,‘四维不彰,国乃灭亡’ 这一切,并非危言耸听。”(摘自人民日报《诚信不可再打折》)   
上述事实说明:民政部冠“参战补助”之美名,行“济贫”之实,是不合法,不合理,违背中央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后果只会使亲者痛,仇者快!        
我们的诉求:
1、给于“当兵光荣”,“卫国参战更光荣”以实际内容。既然是“参战生活补助”,就有其专属性,应尽快以“参战群体”为发放对象,不分贫富,“同工同酬”,全国相对一致,略显公平。
    2、给参战老兵统一颁发《参战荣誉证》,同享社会福利,突出体现并维护参战老兵的权益和尊严,激励后人为国献身,这些都是“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
3、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推广湖北(2009)54号文的两个补齐,确保参战老兵的收入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彰显“当兵光荣”“卫国参战更光荣”。  
4、落实国函办(2011)97号文,尽快制定《参战军人权益法》,用法律捍卫和彰显参战军人的价值及历史定位。
5、请从国家利益的高度,按信访条例正面回答并解决参战老兵的合理诉求,是最实际、最有效的维稳。不要有法不依,失信于民!把好事办坏,把小事拖大、拖炸!
我们只是如实反映问题,如有冒犯,请批评,也是给我们一个对话平台,谢谢!
敬礼!                             部份“两参”退役老兵呈(名单略)      
   联系人:                                    2013年 9月10日            
     谭书藏13388969929 垫江       赵训泽13873676976常德
     黎新明15808268066广东        秦守智13871157951武汉
     刘家丰13547939034成都        汤 鑫18982316925攀枝花
     谢静秋13882023767邛崃        杨建余13550110369彭州
     周朝伦13990944875宜宾        游先觉15181334097自贡
     皮秀培18716728078万州       王文生18608398990广元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老兵苑 - 军人论坛_军嫂论坛_老兵网_军人老兵论坛网-中国老兵苑军网 - 论坛版权1、发贴请遵守论坛版规 切勿涉及敏感政治色情内容 本 主题所有言论与图片纯属于个人意见 与本站无关 且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尔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2、在本站发表贴文即意味着同意其贴文在本站内的公开发布与传播以及本站引用所产生的使用权 由于第三方下载而引起的传播和修改等衍生责任 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站仅提供贴文存储空间服务 贴文上传者应自行负责所上传贴文涉及的法律责任,本站对贴文的真实性版权等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站对于上传的贴文保留不事先告知立即删除的权利。
5、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本站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中国老兵苑军网是老兵的网上家园!!!
“老兵”是我们一辈子的身份名片!!!
永远也忘记不了一起扛过枪的战友!!!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