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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难战友探听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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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3:16: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49 编辑

为核试验基地配属的部队军人退伍后有无补助?好多农村战友因生活困难听说有补助,但苦于不知上面的文件精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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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功 对越自卫反击战 国防服役章 40年以内老兵

沙发
发表于 2012-11-23 18:29: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49 编辑

曾经为核试验服务的部队官兵中,有汽车、铁道、基建各种附属单位,据我所知,好象是直接参加核试验的基建部队官兵可以享受“两参”人员补助,如果象铁道兵、汽车兵这样的,恐怕要看当时是否直接参与和接触核运输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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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9:13:05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28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发出《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说,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据介绍,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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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1:31:31 |只看该作者
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3]1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你省《关于请求解决原8023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请示》(甘政发[2002]78号)的批示精神,经反复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造成残疾,残情达到三级乙级以上的退役军人,由民政部门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伤残抚恤(保健)经费,按现行政策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致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的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补助经费和治疗放射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放射造成残疾的其他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现行政策予以评残和抚恤。

此复。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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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1:33:47 |只看该作者
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

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

    2003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以答复甘肃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为退役军人因核辐射致残致病的医学鉴定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并积极协调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检查和医学鉴定任务。

    二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检查和鉴定,对能明确诊断或不能排除诊断的,要尽快作出结论。对其中残情达到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此项工作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

    三 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于2005年10月底前评定残疾等级;对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或不能排除因核辐射致病、但尚未达到评残标准的,按照民函[2003]117号文件的规定落实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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