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县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有关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待遇; (二)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理顺社会保险接续关系; (四)解决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交问题; (五)确定参保缴交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 三、具体办理程序 (一)军龄确认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填写一式六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2、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镇社会事务办通知其本人直接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填写一式六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挂靠的,由原单位、档案挂靠单位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或通知其本人直接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填写一式六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二)军龄登记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 2、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镇社会事务办通知其本人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挂靠的,由原单位、档案挂靠单位为其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或通知其本人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军龄登记材料后,将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有关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逐一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转干部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熟知操作流程,明确分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注重协调,健全机构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转干部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三)强化督促,及时上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抓好落实,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四)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要严格履行职责,明确落实有关政策的责任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