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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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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20:1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罗俊华1 于 2016-6-27 14:13 编辑

为进一步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广州市民政局制订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拟于2014年7月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14〕12号);
  (二)《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穗府办〔1999〕143号)。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14年9月9日至9月18日(共10日)。
  三、建议和意见提交途径
  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建议和意见,并在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一)邮寄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话反映:83178743。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8%,国家残疾抚恤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提高上述对象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担,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市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8%。提高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9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5元。
  (四)提高优待金标准。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月从原550元增加到650元;
  2.享受优待金的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执行新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部分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2013〕3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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