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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7】2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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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21:35: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文件
财 政 部
  

【2007】28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各省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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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军1979 (2008-1-21 17:19:3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政治部

    劳社部发【2005】17号

    ====================================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

    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就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复员干部下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在其他单位工作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复员干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政策调整后,按规定享受调整后的就业政策。

      二、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各地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复员干部到单位工作的,应随所地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复员干部的思想教肓,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杨武 (2008-1-21 17:21:46)谢谢武军老兵发此类关于国家给予退伍军人的保障等文件。
  • 武军1979 (2008-1-21 17:27:4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6】17号

    ========================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2005] 199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2004] 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引文来源  劳社部发【2007】2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 老兵家园 - 战友博客社区 军人博客,士兵博客,军人,军营,战友,军嫂,军歌,军校,军网,老兵,战士,士兵,中越战争,军品,军营民谣,军婚,民歌,唯美音画,军旅文学,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歌嘹亮- Powered by SupeSite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县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

( 文件类别: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紫府办[2008]22号 )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县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有关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待遇;

    (二)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理顺社会保险接续关系;

    (四)解决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交问题;

    (五)确定参保缴交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

    三、具体办理程序

    (一)军龄确认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填写一式六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2、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镇社会事务办通知其本人直接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填写一式六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挂靠的,由原单位、档案挂靠单位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或通知其本人直接向县民政局申报核定,填写一式六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二)军龄登记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

    2、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镇社会事务办通知其本人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挂靠的,由原单位、档案挂靠单位为其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或通知其本人持经县民政局核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的档案,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军龄登记。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军龄登记材料后,将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有关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逐一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转干部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熟知操作流程,明确分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注重协调,健全机构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转干部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三)强化督促,及时上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抓好落实,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四)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要严格履行职责,明确落实有关政策的责任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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