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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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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爱心大使

沙发
发表于 2013-7-17 20:22: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
   政策规定: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ZJ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600元扣除。
  (四)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
  (五)对上述所得,扣缴义务人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怀才就像怀孕,时间长了才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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