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苑
标题:
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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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倾城
时间:
2013-7-9 10:58 PM
标题:
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民优【2012】236号
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优抚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衔接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我省享受优抚补助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已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标准,不再享受省里规定的优抚标准。
今后,我省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各类优抚对象优抚补助标准随国家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补助标准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的每月补助68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每月补助616元,建国后的每月补助611元。
未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上述对象,仍按我省自然增长机制确定的优抚标准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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