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苑

标题: 报 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倾城    时间: 2013-5-8 05:42 PM
标题: 报 告
报   告
尊敬的国务院、军委、民政部门领导:

     我们是参加过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的湖南省永州市宁远籍1100多位老兵代表,当年为了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幸福生活,肩负着祖国和家乡人民的重托,义无反顾地奔赴对越作战前线。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英雄主义精神,我们在战场上受尽了千般苦,做到流血流汗不流泪,用我们的鲜血和生命捍卫了祖国神圣的领土,赢得了祖国的安宁,被誉为“新一代最可爱的人”。可以说:没有“对越自卫还击战”成千上万为国捐躯的烈士,没有参战老兵不怕流血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就不会有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也就不会有中国今天的辉煌。对越自卫还击战,前赴后继十年多,用伤亡十几万的代价,赢得胜利。如今人人都享受着和平环境的安全;人人都应该为牺牲和流血的参战将士的付出和献身给予奖励!党和政府有责任改变不合理的现状,提高参战将士的生活待遇和政治生活待遇。这样才是提升军队战斗力的举措!这样才是党和政府对参战将士的付出鲜血和生命的敬重!我们退伍回乡后,有的被组织安排在城乡各个工作岗位,有的一直在农村没有安排工作。随着时光的流逝,那些昔日生龙活虎,为保家卫国出生人死的小伙子,今天都已经变成体弱多病的中老年人,肩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重任。可是,近年来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并没有惠及我们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参战老兵,被那些打着改革旗号的所谓改革派,革去了维持生计的饭碗,没有了经济来源。创业无本钱,打工没人要,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我们挣扎在贫困线上,有的还要承受战伤的煎熬,生活状况极为悲惨,催人泪下。当年付出的鲜血被人遗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4年10月1日,重新颁布施行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其中 第三条规定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函[1997]131号文件规定,参战退役人员不得因企业的改制而下岗,如已下岗的必须由企业重新安排工作。人发[2002]59号文件指出: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军队复转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符合就业条件的要尽力安排他们工作,对下岗企业的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积极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排一方尽快上岗。 2008年,为使那些没有了经济来源的参战老兵生活水平能得到依法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又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把这部分参战老兵认定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优待。但是,至今为止,全省没有一个地区真正落实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也没有落实以上文件规定,引起全省参战老兵的强烈不满,并引发全省参战老兵持续不断的上访。对于参战老兵的依法维权诉求,有些领导没有采取认真处理,妥善解决的态度,而是把参战老兵都列入重点维稳对象,随时跟踪监控,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压制行为,更使广大参战老兵极为寒心。 现在我们国家经济富裕了,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大幅增加了,已经有条件有能力对我们这些当年“新一代最可爱的人”、国家和人民的功臣进行照顾、帮助、关心 、爱护了,于情于理政府都应该解决我们参战老兵后半生的吃饭问题、老有所养和病有所医的问题,这是刻不容缓的群体性大事件。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关系到军心和民心的稳定,关系到国家改革的成功与失败的问题。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党和政府给予我们适当照顾和公正待遇。根据民发[2007]101号和[2007]102号,以及劳社部发[2006]17号,[2007]2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诉求:

   1、国家要给予参战人员荣誉称号,把参战老兵视为监控对象的要给予处分。为每个“参战退役人员”发放优抚证。给荣立战功的人员按等级分别享受国家、省、地市级劳模待遇;(荣誉称号、优抚证、参战的一、二、三等功勋章,都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显然比流汗的更值钱,更要受到地方政府的尊重)

   2、 地方政府给下岗失业后未就业和农村未就业、以及就业后工资偏低的“参战退役人员”、依照省平均工资发放零就业补助金并依照省职工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保金至退休年龄;(城市下岗参战老兵、农村参战老兵退伍后,仍然听党指挥,任劳任怨,减少了政府的就业压力,并服从改革失去工作岗位多年,更应给予照顾)

  3、有创办企业愿望的参战退役人员,政府要大力支持,并给予扶植和照顾,减免税费。(鼓励参战老兵创办企业,可以减少就业压力,为社会增添财富)

  4、凡参战人员可以提前五年退休,给荣立战功的人员和残疾军人提前十年退休的照顾。(他们比特殊工种更特殊)

  5、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在本地区域并及时上调参战优抚补助标准。(这是体现国家对参战将士一视同仁,也是对参战将士贡献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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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于无能力购房的城乡参战退伍老兵,政府应优先安排廉租房或廉价房。

  7、旧伤复发和患重病的参战军人,国家给予免费治疗。下岗失业和农村的参战军人以后死亡后按行政单位标准发放安葬费;(为国打仗,出生入死,更应受到尊重)
  8、为参战烈士的亲属每年报销一次为烈士扫墓的车旅费。(民间习俗,人之常情,理应尊重)
   9、学习广东惠州的先进经验,在街道、乡镇设立固定的“复员退伍军人之家“,体现地方政府的关心和照顾,让参战老兵有荣誉感和幸福感。

     我们参战人员过去是坚定的爱国主义者,现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我们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一系列惠民政策,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渠道和途径来表达我们的合理诉求,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要各级政府依法保障参战老兵的生活水平,参战老兵的问题不是问题。如果某些领导一如既往的对参战老兵的诉求活动采取拖延、忽悠手段进行哄骗,或采取恐吓刑罚手段进行镇压,就会影响到爱国主义精神的弘扬,国防意识教育的破坏,危害国家的兵役制度,甚至威胁到国家的安全。我们的今天,就是现役军人的明天。祖国需要强大的国防力量,需要和平稳定的生活环境,需要和谐文明的社会制度,所以要善待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军人。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参战退役老兵
                                                                                                         201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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