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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倾城    时间: 2013-1-24 01:30 AM
标题: 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难”问题的主要做法及体会
新北区民政局
一、基本情况
新北区,现有优抚对象8000多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有778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重点优抚对象中只有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才能享受公费医疗。那么,不能享受基本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三属”、六级以下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人员)还有733人,他们的基本医疗没有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在战争年代扛过枪、打过仗的老军人如今平均年龄已达七十五岁,有的已八、九十岁了。由于他们经历过战争的创伤、磨难和长期的农村生活,他们大都体弱多病。但由于无钱看病,长期受病痛、伤残的困扰,他们中的一些人曾多次到民政部门上访。去年年初,我们了解到80%的优抚对象上访所反映的都是无钱看病问题,多年来,“医疗难”这个突出而又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一难点,从而使重点优抚对象能在有生之年医疗有所保障,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各镇、街道进行调研,在调研中思考,在思考中探索,终于找到了一条符合新北区情况的解难题之路。
二、主要做法
目前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体系主要是商业保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省里也要求我们进行推广。但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商业保险这种体系不太适合我区实际,主要原因:一是我区的重点优抚对象人数相对较少,投保后医疗保障基数很小。二是因为人数少、年老体弱,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给这部份人进行保险。而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较为适合我区的实际,主要一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本全民投保,基数大,医疗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二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目前已较为完善,并且区、镇都有专门的合管办负责。三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具体实施的各镇、街道卫生院,这样使得重点优抚对象就医能够得到保障。根据我区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民政局牵头,主动与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进行协商,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了共识。2005年7月我区以区政府的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探索新的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形成了以“优抚门诊为基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依托,财政补贴为主体,大病救助为补充”(四位一体)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体系分为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两类,门诊医疗是基础,住院医疗是重点。门诊医疗我们采取的是门诊包干,每年的400元门诊费是按上、下半年分2次打入到重点优抚对象的工资卡上。住院医疗具体采用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卫生部门优惠减免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凭自己的证件到各镇、街道卫生院实行“优先、优质、优惠”服务。享受“三优先、三免收、六优惠”,即“优先挂号、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治疗待遇;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观察费;透视(摄片)、心电图、B超、化检等检查和住院手术费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收30%”。
二是由政府代交保费,将优抚对象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保险体系。全区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区政府出资,全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是实施政府财政补贴,保证不同的优抚对象按比例进行补贴。文件规定在农村合作保险后,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进行补足。具体规定是:(一)六级以上(含)残疾军人、孤老优抚对象和七级以下(含)残疾军人(伤口复发),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条目全额补助。(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条目补助70%。(三)七级以下(含七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条目补助50%。
四是建立大病救助制度。对得重病,住院治疗负担过重的优抚对象给予特殊补助。区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金40万元,专款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并要求各镇、街道筹集不低于10万元的大病救助资金。
资金筹集情况: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经费由区、镇(街道)政府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点优抚对象人数及补助标准安排相应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区政府补贴各镇(街道)六级以上(含)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000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七级以下(含七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600元(此补助金已列入了财政基数),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政府承担。
经过一年的实践,从面上看,整个过程进展顺利,操作规范,上下配合,横向协调,运行良好。从实质上看,优抚对象得到了直接的实惠,既减轻了个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又切切实实帮他们解决了实际问题。我们在平时的走访和节日慰问中了解到,对这一新的举措,不仅社会反响良好,而且优抚对象普遍感到由衷的高兴,都说民政部门的同志处处为他们着想,要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让他们真正享了共产党的福!
三、四点体会
以上主要做法和实践,使我们感到有以下四点粗浅体会:
一)只有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需要,不断创新,才是解决新问题、新难题的有效途径优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和省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作为各级民政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有些宏观政策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不配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情况发生了碰撞,给我们的优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这些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与市场经济接轨。我们的做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了机制问题,纳入了市场机制。我们提出的为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办理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办法,既能保证有关优抚政策的落实,又能保证本地区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和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创新才能突破,只有创新才能发展。
二)只有与当地的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改革和创新才能奏效我区是区政合一体制,人员较为紧张,如果把所有的问题都让民政部门来解决,一是我们没有这个精力。二是没有这个专业的业务知识。所以我们文件中对各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各部门各负其责。民政部门主要是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格的审定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核报工作,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大补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力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保证优抚对象有病得到及时诊治。“合管办”要按“农村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住院医疗费用,及时予以赔付。
三)只有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化、公开化,才能有效解决医疗难问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体系实行以来,开始时有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上访,主要是一些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来是全部报销,文件实行后只对医保范围内进行100%报销,这样个人就要承担一部分从而造成上访。但通过几个月运作后,我们通过解释以及给每位优抚对象一封信的形式,使我们的政策公开化,从而减少了矛盾,目前上访较少。我们通过对2005年下半年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虽然我们的医疗对象人数总体是增加的,但医疗费总量却与同期持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药品使用情况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以前乱开药现象基本杜绝。二是一人优抚,全家享受的现象基本杜绝。因为有合管办在把关,使就医情况进一步得到规范。三是门诊费用的减少是经费减少的主要原因。因为医疗费用除大病外,大多数是门诊医疗,这部分费用的包干使得一部分没事就到医院开一些非处方药现象锐减。四是制度的规范减少了医疗报销的随意性。以前凭发票报销,因为民政助理并不专业,对哪些该报、哪些不该报掌握的不准,这就造成了工作的随意性,并有可能掺杂着人情,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四)只有认识到优抚工作的“抢救性”,才会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来做好这项工作宏观政策与国家重大改革措施的不配套性,给优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使当前的优抚工作不仅仍具有政治性强、政策性强的特点,同时也具有“抢救性”的特征。目前重点优抚对象大都七、八十岁了,每年均以15‰以上的速度递减,他们中的不少人体弱多病,都已进入人生的最后阶段,特别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所以解决他们的困难,做好他们的优抚工作,无疑具有“抢救性”,要给他们医疗保障,使其健康长寿,尽享由于他们的付出而创立的新中国的幸福,而决不能让他们带着遗憾离开人间。
总之,我们认为,我区实行的“四位一体”医疗体制,是解决“医疗难”的一个有效办法,具有可行性、有效性。但是,也并不一定是一个最佳方案,还需进一步的思考、探索、完善和提高。凡一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一个方案与办法的实施,都有一个试行、调研、论证的过程,看“四位一体医疗体系的可行性、有效性,主要看运行的实际效果,即是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最终要由优抚对象来抉择,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来评判。因此我们把一年来的实践和思考写出来,是想借此机会,与大家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努力探索一条为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少花钱,办实事,解难题”的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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