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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发放2011-2012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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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倾城
时间:
2013-1-20 09:28 PM
标题: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发放2011-2012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发放2011-2012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
石建办〔2011〕160号
各供热单位 :
根据《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08〕172号)及《关于增加市区“两参”退役人员享受采暖补贴的函》(石民政〔2009〕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2012年冬季集中供热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2年1 月5日-3 月15日。
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低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指1954年以来参加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即每户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根据“三年大变样”要求,为配合全市拆迁工作,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15号)和《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08〕172号)精神,拟对该部分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
三、发放程序
(一)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11-2012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已发”印章,领取人须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证明信存档)。
(二)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无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出具特困职工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11-2012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已发”印章,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存档)。
(三)现居住地属于集中供热的,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集中供热补贴。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要出具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拆迁协议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四)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凭《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五)新参加集中供热的“三证”、“两参”采暖补贴用户,分别按上述标准和规定手续到提供供热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
四、工作原则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学习石政发〔2007〕57号、石价〔2008〕172号和石民政函〔2009〕36号文件精神,在补贴发放工作中严格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两证相符”,“一证补一套住房”的原则;
(二)对“两证不符”人员,应是夫妻、父子、母子直系亲属关系;
(三)对因拆迁、租房等改变居住地的集中供热补贴用户,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需出具现居住地房产证原件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到现居住地供热单位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
(四)遇有政策不清、问题复杂等特殊情况,可登记汇总并报市建设局供热燃气处审批。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高度负责,认真准确、耐心细致地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及时将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手中。
(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发放明细电子文档的统计上报、发放过程中领取人员签收和在证件原件加盖“发放章”工作,2012年3月30日前,各供热单位要将发放明细表及汇总表书面报市建设局供热燃气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 补贴 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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